日期:2022-12-28 18:00 来源:南漳县人民政府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征收服务中心结合国务院、省、市相关规定,以及我县实际,起草了《南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多轮多次修改完善,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台《办法》和调整标准的必要性
1.落实上级的要求。2021年县司法局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21〕4号)文件,其中明确说明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南政发〔2016〕17号文件于2016年3月发布,至今已有6年了,因此有必要进行调整。
2.推进工作的需要。一是我县之前未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办法,导致征收与补偿工作主体单位不明、路径不畅、矛盾问题突出。二是南政发〔2016〕17号文件当时是为了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棚改货币化补偿工作要求而制定,目前国家政策已不再提棚改,各棚改项目的贷款资金已使用完毕,地方财政无资金保障货币化补偿征收房屋,且鼓励货币化补偿安置导致房价上涨过快,人口流失(到外地买房),因此有必要进行调整。
3.回应百姓的呼声。南政发〔2016〕17号文件执行初期,老百姓认可接受,迅速地推动了我县的房屋征收工作,但随着时间跨度的推移,以及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上涨,现行文件补偿标准已不能满足和适应现行市场标准,老百姓不予认可,工作推进缓慢,因此有必要进行调整。
二、《办法》形成过程
去年,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安排,我们分别到枣阳、襄城、樊城、东津等地学习相关征迁政策和好的经验做法。今年1月30日,县长陈栋同志召集相关部门听取了前期准备工作和政策调整方向情况。按照会议精神和领导要求,春节期间,我们起草了《办法》初稿。2月8日,县政协主席晏兆品同志、副县长徐劲松同志召集专班人员讨论了文件初稿。2月16日,县政府副县长徐劲松同志召集县直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城关镇、相关村(社区)、中介机构、一线征迁工作人员征求意见并进行了讨论,会后根据收集的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月25日,文稿报请县司法局审查把关,3月1日下午,根据司法局所提相关意见,副县长徐劲松同志召集专班人员和司法局,就有异议部分,对照第590号国务院令和第380号湖北省政府令,结合襄政办发〔2018〕24号和南政发〔2016〕17号文件政策标准等,进行了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送审稿》。3月2日晚,县长陈栋同志和县城建专班领导召集城建专班相关单位再次进行充分讨论并完善。3月1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汇报并原则通过,按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再次修改完善,3月21日提请县委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主要从征收计划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登记、房屋认定、征收评估、制定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实施征收补偿8个方面规范完善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南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实施。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